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稳定工作,强化全体教工安全责任意识,形成“齐抓共管,确保安全稳定”的良好工作局面,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,按照学院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管理条例。 第一节 安全教育 第一条系里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,列入系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,加强领导。 二、在学生中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教育,普及安全知识,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。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将根据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,从学生入学到毕业,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,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,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,防患于未然。系里将根据环境、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灾、防盗窃、防抢劫、防中毒、防车祸、防溺水、防酗酒、防打架斗殴致死致伤、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,并使之经常化、制度化。 第三条 系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将注重心理疏导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,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。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既要教书,又要育人。要从关心学生,爱护学生出发,树立安全思想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,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。 第五条 学生每班班委会要设安全联络信息员一名,负责本班的安全管理工作,并将信息及时告知辅导员或班主任,让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。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院及系里的各项规章制度,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,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。 第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 第八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、起哄闹事、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。 第九条 严禁酗酒、赌博、吸毒和私藏管制刀具,不得购买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。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,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。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夜间到偏僻的地方散步和逗留。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,自觉维护宿舍安全,增强安全防范意识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得存放数额较大的现金及贵重物品。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私自存放易燃、易爆和危险品。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、使用电炉、电热杯等电热器具,不得私拉电线,一经查获,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,一律没收。 第十六条 室内无人时应拉闸断电。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、教室内不准吸烟,一律不准使用明火。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动用、损坏消防设施及禁令标志。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,系里不承担责任。对擅自离校不归,系里不知去向的学生,及时通知学生家长。半月不归未说明原因者,若不遵守学习管理规定的,按自动退学论处。 第二十条 要求同学注意饮食,预防疾。严禁以班团形式外出郊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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